如何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常誤認為只要以房屋向金融機構擔保貸款的借款利息,即可在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其實不然,國稅局說明如下: 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除須符合該借款利息係納稅義務人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的數額以減除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不得超過30萬元之規定外,尚須符合以下各要件: 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於當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取具當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 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5.2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該局另外提醒您,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借款者不能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 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並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異動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18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莫淑菁 聯絡電話:(07)3302058-6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