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國外就學其房屋租金支出可否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先生問:其子女在國外就學,所繳交房屋租金支出,可否列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復: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2萬元為限。也就是說承租標地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是○先生之子女在國外就學並於國外承租房屋支付的房租,自不得列為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164】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素霞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