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應稅憑證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各執一份者,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我國現行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同一憑證需具備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依上開規定,同一憑證如書立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持一份者,每人所執之ㄧ份均屬正本,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然一人持有一式二份以上者,如一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則其餘可視同副本免予貼花。如雙方或各方關係人,未就所執憑證中之一份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而將所書立之憑證均載明為副本,或未載明正副本而主張其為副本,即為上開稅法所稱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稽徵機關檢查印花稅時,查獲未貼花之應稅憑證,納稅義務人如主張其非正本時,應即提示已貼花之憑證正本供核,以免受到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