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不得於97年度繼續執業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經核准登錄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該執行業務者96年應完成40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未完成者,依該辦法第27條規定,97年度不得繼續執業。
該局同時指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雖可依財政部96年12月31日發布「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換領記帳士證書,惟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每年應完成一定時數(94-96年:40小時以上,97年以後: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課程,始得於次年度繼續執業。

該局表示,為維護上開執行業務者之執業權益,該局網站提供已完成專業訓練時數查詢之服務及公告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之專業訓練單位名單,該查詢網頁設於該局網站首頁之「便民快捷服務」項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之「已完成專業訓練時數查詢」項下,請多加利用。另營利事業委託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記帳者,亦可至該局網站之「登綠名單」查詢受委任人之執業資格,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強調,如經查得上開執行業務者有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而擅自執業之情形,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受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再次提醒經核准登記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記得於每年度及早完成規定之專業訓練,以保障自身執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