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3月7日起,財政部調降薪資、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等所得之扣繳率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7年3月5日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9條、第11條修正條文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修正條文,扣繳義務人自97年3月7日起,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所得(如薪資、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按新頒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代扣稅款。
該局指出,自97年3月7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時,不論按月給付、非固定性薪資或兼職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6%扣繳。且為使各類非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率趨於一致,簡化扣繳作業,將給付所得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之扣繳率由15%調降為10%。

此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由25%調降為20%;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財產交易所得及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由35%調降為20%。

舉例說明:A公司於97年3月7日給付孫先生權利金800,000元,依財政部新頒布扣繳率標準,應代扣繳稅款80,000元(800,000×10%=80,000)。

該局為方便扣繳單位及納稅義務人取得相關扣繳率訊息,該局業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條文置於該局網站內之PDA扣繳率項下(網址http://www.ntx.gov.tw),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