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將自有汽車出租與任職公司、其收入應如何計課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員工將自有汽車租與任職公司,其取得之收入應如何計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員工出租自有車輛所取得之收入是否為租金收入?應視該車輛之使用是否確實與公司業務相關,如該出租車輛係供員工上下班通勤使用,則該公司按月給付之金額,係屬對員工之薪資補貼,應按薪資所得課稅;如該出租車輛係供業務使用,則該公司按月給付之金額,可認屬為租賃收入。
該局指出,員工出租車輛取得之租賃所得,其計算方式以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燃料費、使用牌照稅、以出租車輛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車所支付利息等,餘額為租賃所得;損耗及費用無法提示有關憑證者,所得人得適用各該年度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96年度為43%)。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