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0日前辦理所得稅扣繳憑單轉開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聯合執業之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0日前辦理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作業,將其前一年度所取得之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
該局說明,辦理上揭執行業務所得轉開作業申報時應檢附:1.轉開之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計2聯);2.轉開予各合夥人之所得扣繳憑單(計3聯);3.該聯合事務所取得給付單位填發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備查聯(第2聯)。轉開之所得扣繳憑單填載應注意:1.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資料;2.所得類別欄,應勾註執行業務所得之類別及載明執行業務之種類;3.所得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所得所屬年月及所得給付年度應詳實填載;4.所得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填「0」或空白、扣繳率無需填載;5.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合夥人之數額(原則上依分配比率)填載。
該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請檢附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備查聯(第2聯)或已轉開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備查聯(第2聯),俾利審核人員據以核認扣繳稅額,以減少補、退稅作業,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