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美容,應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陳先生來電問:本人是獸醫並經營寵物美容及旅社等業務,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動物醫院除由獸醫師主持一般寵物門診外,如兼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附屬業務,為銷售勞務,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獸醫院提供寵物美容、整毛、修趾及寄宿的服務,此部份勞務收入核與獸醫師診療寵物的執行業務收入性質不同,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獸醫師若有兼營上述類型之業務者,應儘速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234】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全勝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