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蔡小姐問:本公司於去年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現要出售是否須要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出售原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縱其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明定,日後轉讓時,除了依同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售其非經常性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或退回原出售人按進貨退回處理免於申報外,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233】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全勝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