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附送之贈品等可免開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方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需要,銷售時附送贈品,該贈品應否開立發票? 高雄市國說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230】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慧星 聯絡電話:(07)2367261#6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