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符合免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劉先生問: 公司每個月每人發給固定的加班費2,000元,是否符合所得稅法中免稅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釋,公司僱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因此劉先生服務單位每月固定發給2,000元,名義上雖屬加班費,實質上卻為津貼,依規定應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228】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淑敏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