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服務機關所領之醫藥補助費,應否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許先生問: 本人96年度有一筆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已由公司取得補助費,請問該筆補助費應否課稅,於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此筆醫療費用可否列舉扣除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員工自服務機關所領之醫藥補助費,係屬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應列為薪資所得申報納稅。 又許先生於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該筆醫藥補助費若未曾申請保險給付,且係於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就診,如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時,該筆醫藥費可列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之。【#227】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蕭秀慧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