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該年度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是否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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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部分營業人來電詢問,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當年度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是否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如其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 惟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並由稽徵機關通知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之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特別提醒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而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之兼營營業人,當年度要記得辦理調整申報,以免被罰。【#225】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趙美伶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