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投保之人身保險費,依規定檢附單據可在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陳先生問: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之子女於美國就讀大學,且於當地投保人身保險,其保險費可否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應將保險總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繳納日期等項,自行節譯註記,以供查核。另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以扣除24,000元為限,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僅能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22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淑敏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