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在校園內舉辦之演唱會或舞會應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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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演唱會或舞會等活動,如有售票收取費用者,均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其自行印製票券應將票券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驗印辦妥納稅保證手續,並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若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表示,如違反上開第8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如出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券,還會被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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