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向主管機關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適用投資抵減事宜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公司致電詢問,依據96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9751號令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之2規定,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3階段;用人單位之營利事業依同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應於第2階段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研究發展費,該項費用可否全額納入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抵減其應納稅額,滋生疑義。 國稅局說,公司依上揭「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須該研發替代役役男工作內容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認定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為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者,才可依據同辦法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全額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核准適用投資抵減。【#22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康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