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2月15日起加強營業人現場訪查並輔導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2月15日起將派員針對新設立或變更遷入本轄之營業人現場訪查,並輔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該局說明,凡經各分局或稽徵所書面審核核准設立登記或變更遷入之案件,自97年2月15日起營業人洽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核發統一發票購買證後,該分局或稽徵所將派員自核發統一發票購買證後20工作日內至營業登記地址現場輔導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填寫訪查報告表,就營業場所營運情況、房屋為租賃或自有及每月租金若干、員工人數、營業面積等相關事項進行訪查,但以下對象排除:1.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2.股票上市(櫃)營業人;3.經財政部核定之績優營業人;4.百貨公司、連鎖超商及量販賣場;5.國際運輸事業;6.觀光飯店;7.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8.臺北市市場管理處管理之捷運商店街;9.電視、網路購物業、網路拍賣;10.加油站業;11.路上運輸業;12.特殊娛樂業;13.旅館(旅社)及大型知名連鎖餐飲,例如:麥當勞、肯德基、摩斯、漢堡王、星巴克、丹堤、伊是、王品、陶板屋等。
該局呼籲,受訪查營業人屆時請配合該項作業。若經第1次訪查時,營業人營業情況不明者,將於15工作日內再進行第2次訪查,如仍營業情況不明者,若有登記不實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者,將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故營業人設立及變更遷址,務必確實,避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雲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