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貨,應向實際交易對象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向實際交易之公司行號索取統一發票,不可以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轄內甲公司向乙公司進貨,金額1千餘萬元,未依規定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卻取得丙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25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確有向丙公司購買廢鐵,依照回收業慣例,以現金交易,貨到付款,並保存該公司業務員的名片,已善盡注意義務及舉證責任,請撤銷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原處分。經該局就資金及貨物流程查核,認定甲公司與丙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復查決定乃維持原核定及原處分。甲公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丙公司資本額僅為500萬元,其公司又無借款,進貨金額卻高達9億餘萬元,顯非合理;其進貨來源,主要為菸酒商,惟其銷貨卻以銷售廢鐵及廢棄物為主,丙公司既無廢鐵之進貨,又如何與甲公司進行廢鐵之買賣交易,甲公司身為營業人,本有注意其實際交易對象以取得合法憑證之注意義務,而甲公司既未曾與丙公司有過交易,系爭交易金額高達千餘萬元,且不加以查證實際交易對象,顯係悖離營業人本於稅法之注意義務,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表示,由於營業人進銷貨資料均已輸入電腦,國稅局透過資料庫勾稽查對,即可發現營業人進、銷貨異常情形。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企圖規避或逃漏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一科郭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6 彙總編號:9703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