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揭露明確事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頒訂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其中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則必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事」,違章漏稅事實具體事證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切莫有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另相關漏稅地點、時間、物證等,倘確實掌握,亦請一併提出。
 該局指出,該作業要點規定,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稽徵機關可以不予受理,因此稽徵機關如接獲檢舉逃漏稅之案件,未提供具體證據時,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則免議存查。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有具體違章漏稅且違章情節具備前揭內容資料者,歡迎提出檢舉。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罰鍰20%提撥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惟切勿以不實、逕自網站轉載或蒐集報章雜誌平面媒體等公開之資料提出檢舉,以免無法有效防杜逃漏,又造成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