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租財產收取之保證金,應按月依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說,近來接獲某公司詢問,其將公司閒置廠房出租,所收取之保證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該局表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履約保證金,雙方雖約定合約期滿返還,因該筆履約保證金即具有押金性質,依規定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之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1+徵收率);若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如出租設備),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依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亦應按規定計算銷售額報繳營業稅。至於履約保證金本身,除用以抵銷欠繳之租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債務外,應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因出租財產而有收取保證金者,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補稅並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賴威沛,電話:04-23051111轉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