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其房屋被法院拍賣,仍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納稅義務人因積欠金融機構借款,以致房屋被法院拍賣,此時房屋被法院拍賣與自己出售相同,均屬財產交易行為,房屋拍賣所得之價款,就算全部分配由金融機構取得,納稅義務人亦不能以未獲分配價金,而主張無財產交易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拍賣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表示,有關房屋被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依照拍賣之金額減除原始購買之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與因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如無法提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拍賣年度(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三、未建築完成之房屋,仍屬財產之一種,如經法院拍賣,而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亦應以拍賣價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該局並表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陳炎輝,電話:04-23051111轉8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