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進行清算的公司董事,如收到核定公司稅捐通知而有不服者,應視情形申請復查、提出異議或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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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自行或經命令解散,都應該進行清算程序,如果公司未選任清算人,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司所核定的稅捐,有限公司將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公司董事收到該核定稅捐處分,應視情形提起行政救濟或向普通法院起訴,以確保應有之權益。 由於公司為法律擬制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而其代表人董事長、董事或股東則均為「自然人」,兩者為各別的權利義務主體。因此,公司董事收到該核定公司稅捐處分,如認為核定稅捐內容違法或不當,應以公司之名義並以自己為清算人之代表人身分申請復查;如對核定稅捐的實體內容,並不爭執,而是以其係遭冒名或已解任,實際上並非公司董事,則應以自己之名義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確認其董事身分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檢具起訴相關文件向稅捐機關提出異議。 邇來有部分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於接獲國稅局核發之公司欠稅通知,主張其係遭他人冒名,實際非該公司董事,已對公司負責人提出偽造文書告訴,無繳納該公司稅捐之義務,而對核定該公司之稅捐處分,申請復查。該局表示,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未選任清算人,依法全體董事均為清算人,因此,國稅局必須對所有登記為董事之人為送達核定文書,此時,認為遭冒名登記之董事,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提起確認其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並檢具起訴相關文件向稅捐機關提出異議,而非以自己名義申請復查,否則即為當事人不適格,無法獲得救濟。 該局特別呼籲,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於接獲國稅局核發之公司欠稅通知,應先究明情形,視情況申請復查、提出異議或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張百佑,電話:04-23051111轉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