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後,仍繼續使用刷卡機刷卡營業或將刷卡機轉供他人使用,涉嫌逃漏稅或幫助他人逃漏稅,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訊)隨著時代與科技的進步,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方式越來越多元化,而消費者以信用卡作為支付工具也越來越普遍,交易金額也越來越龐大。營利事業向銀行或聯合信用卡中心申設信用卡刷卡機供消費者購物時刷卡支付款項,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也一直是國稅局查稅重點。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設信用卡刷卡機成為銀行收單機構之特約商店後,目前收單機構每半年會定期將所屬特約商請款資料移送國稅局,供其查核營業人有無未開立發票逃漏稅情形。經國稅局多年查核結果,營利事業以信用卡交易部分,漏開發票的情形已越來越少了。但是,國稅局近來卻發現有營利事業已經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仍繼續使用刷卡機刷卡營業或未主動向銀行終止使用刷卡機而將刷卡機轉供他人使用,導致自已或他人漏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捐。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依刷卡銀行提供的資料調查結果,如果營業人無法舉證確將刷卡機轉供他人使用並經查核屬實者,除將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漏稅額1至10倍罰鍰。又如經查明確有將刷卡機轉供他人使用之事實,國稅局雖將改向實際營業者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而該提供刷卡機予他人使用者縱然並無逃漏稅捐,但是卻涉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罪嫌,國稅局仍將視其情節輕重,移送檢調機關追訴刑責。 該局特別指出,稽徵機關為能及時查核並防杜註銷營業登記後仍繼續使用刷卡機刷卡營業或將刷卡機轉供他人情形,除了要求銀行收單機構對於註銷營業登記者應主動解除特約商刷卡合約外,財政部已請銀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收單機構,以後特約商之請款資料由原來每半年改為每2個月提供1次,並增加提供實際收款人之帳號資料。另外,為加強對異常特約商之管理,各銀行收單機構及各地區國稅局也將建立單一窗口及緊急聯絡人機制,即時互相通報異常狀況。國稅局如發現已註銷營業登記,尚有使用刷卡機之請款資料,將及時通報請收單機構逕行終止特約商使用刷卡機。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已決定不再營業,除了要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如有使用信用卡刷卡機供消費者購物刷卡支付款項,已刷卡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主動向申設刷卡機之收單機構終止特約商約定,以避免因違反稅法規定,日後遭稽徵機關補稅或裁處罰鍰,甚至移送追究刑責。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洪錦城,電話:04-23051111轉7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