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轉讓應至監理所辦理過戶手續,以免權益受影響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車主對車輛之買賣,多不諳過戶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主不辦過戶手續。未辦過戶手續監理站車籍資料仍為原(賣方)車主之名義,依規定稽徵機關會以原車主為使用牌照稅之課徵對象。該局進一步指出,買賣乃雙方私人之契約行為,監理機關或稅捐機關無從獲悉,所以車輛轉讓後,若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原車主為確保權益,得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相關罰鍰,並攜帶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車主印章(或公司印章及負責人私章)及登報乙份(或存證信函),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以後就不會再以原車主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有違規亦不會再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而係以使用人為課徵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