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營或事業組織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可省去逐件貼用印花稅票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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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同條第2項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
  稅務局指出,金融保險業、醫院、診所、補習班、執行業務事務所等其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之公私營事業組織,均可向該局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以每兩個月為1期,分別於各單月份15日之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該局申報即可,手續簡便。
  稅務局又說,印花稅彙總繳納之申請表格可於該局網站下載,亦可向該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申請彙總繳納可節省時間及免除貼花、銷花麻煩,一舉數得,請相關業者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