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上的房屋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其核准面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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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惟移轉土地上的房屋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34條及民法第1147條規定,此種情形可適用自用住宅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惟其核准面積需以得繼承房屋持分比例計算。
  稅務局指出:依據財政部82年5月3日台財稅第820756959號函規定,土地上的房屋未辦理繼承登記時,依民法規定,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該房屋實際上應為各繼承人所有,舉例來說,若繼承人有4人時,該房屋視為4人共有,即使繼承人擁有全部的土地持分,因其得繼承房屋比例僅4分之1,故可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仍以移轉土地面積的4分之1為限。該局籲請民眾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可隨時打電話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