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分期繳納稅捐的規定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許多民眾紛持行政執行處欠稅傳繳通知單至稅捐處,以景氣不好、工作難找等理由要求稅捐處能准予分期繳納稅款。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景氣低迷、經營虧損、財務困難或工作難找等都不是上述稅法所規定准予分期繳納的事項,因此尚不能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的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納稅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依上開規定雖獲行政執行處酌情核准分期繳納,但逾期繳納稅款仍應加徵15%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