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本處依據印花稅法第21條暨印花稅檢查規則相關規定,自97年3月起辦理97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查核各項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各項印花稅應稅憑證是否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遏止逃漏,增裕庫收。納稅義務人如有書立應納印花稅之各種憑證者,應依規實貼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