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或換屋不論有所得或虧損,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提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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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出售房屋年度,不論實際有所得或虧損,如果不能提出交易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的證明,將依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陳君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未檢附當年度出售房屋之相關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資料,該局依據查得之財產交易所得資料核定陳君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嗣陳君就該所得申請復查並提示系爭房屋買賣契約書,主張因個人貸款問題,訂約買入後於次月即以原價售出,經查核屬實准予註銷原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如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提供之實際資料核算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即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
該局提醒,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7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止,距今尚有1個多月的時間,納稅義務人96年度如有出售房屋者,請即早備妥有關買賣房屋之相關憑證,以利申報並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