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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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於今日(97年3月19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內容主要為上一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不續審而重行提送之修法內容,包括:
一、自98年1月1日起,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所得暨以 各種債券、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 得,個人均按10%分離課稅,營利事業一律採合併計稅。
二、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由5年放寬為10年。
  另外,由於目前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其所得應分別按財產交易損益或利息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造成交易對象不同,所得人稅負不同。基於兼顧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金融商品稅負衡平、一致性考量,一併修法將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認屬其他所得,與其他金融商品之利息所得,均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另為使投資人投資決策、業者營運方向及交易資訊系統均能預作因應,明定上開課稅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內容有助於金融市場平衡發展,並有利於企業永續經營與納稅能力正確衡量,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