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興辦之紀念醫院所有供醫護、醫事及行政人員之員工宿舍用地,不能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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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另依財政部97年3月12日函釋,「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所稱企業,指任何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凡公司暨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皆屬之」。依財政部新頒函釋指出,財團法人尚非上開「企業」定義之範疇,所以財團法人興辦之紀念醫院所有供醫護、醫事及行政人員之員工宿舍用地,無法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呼籲民眾若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特別稅率之適用還有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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