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自2月份起進行97年度地價稅稅籍清查,發現常有民眾因家中小孩就學、或工作關係等情況而將戶籍遷出,喪失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只要將戶籍遷出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之要件時,即使實際仍居住在該址,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法律規定,一經查獲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採累進稅率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僅為千分之二,其適用條件除未供出租、營業外,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亦為必要條件之ㄧ。如果將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在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因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呼籲民眾於遷出戶籍時,應多注意上列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遭受補稅受罰。其他如有任何地價稅的疑難問題,也可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向該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