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發之產品或技術,應專供自行使用,始得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以促進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公司之研發支出符合規定者,即可依抵減稅率計算抵減稅額,享受抵稅之優惠。
惟現行產業生態均走向專業分工,由臺灣母公司負責研發新產品後,肆將技術移轉給海外子公司負責製造生產,則臺灣母公司投入研發所發生的研發支出,可否適用投資抵減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的研發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其所研發之產品或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如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
該局進一步解釋,基於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且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只有屬於公司所應負擔之費用始予認定,故公司所研發之產品或技術,其銷售收入及合理利潤均屬臺灣母公司者,其所發生之研發支出始得適用投資抵減;倘臺灣母公司僅負責研發,接單銷售及製造均由海外子公司負責,則臺灣母公司應向海外子公司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合理之報酬,否則即有收入與費用不配合之情形,臺灣母公司之研發支出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國稅局呼籲,公司基於生產成本考量,將生產製造單位移往海外,本無可厚非,但產業外移的同時,別忘了將銷售中心根留臺灣,如此才能享受政府所提供的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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