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同一筆交易如兼有應稅及免稅,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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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同一筆銷貨如兼有應稅及免稅之貨物或勞務,應分別依法開立應稅及免稅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得合併開立一紙應稅或免稅之統一發票,以免造成逃漏稅情形。
該局說明,銷售合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部分營業人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如雜糧行、銀樓等,其於接受買受人購買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之品名及數量龐雜,常以概括性品名或數量一批表示,再輔以明細表列示細項,惟僅就成交金額開立1紙應稅或免稅之統一發票,已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尤以販售雜糧商品之營業人更為常見。邇來該局發現此類營業人銷售機關、學校主副食商品時,於發票課稅別欄註記為免稅,惟查核其提供之明細資料,卻有部分為應稅商品,而遭該局補稅及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提醒,經營上述營業型態之營業人,應檢視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上述情形,可自行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合於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者,即得免予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