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應儘速持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請領「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以免權益受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於繳清全部遺產稅款後(包括應納本稅、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事隔多月才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經地政機關發現扣除稅捐稽徵機關作業期間,已逾地政機關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每逾一個月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註:最高以20倍為限﹞,致引起爭議。
該局進一步表示,基於便民服務考量,期使完納遺產稅之繼承人早日完成繼承登記,再次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全部遺產稅後可檢具繳款書收據,來函或親自申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以確保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