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外僑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應檢附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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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國外就醫醫藥費用,以支付給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為限。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中華民國境外就醫,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以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為限,並憑醫院出具證明依規定認核。
該局提醒,國外就醫往返之交通費、旅費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服務科外僑股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