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中古車營業稅負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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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業以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4551號令修正公布,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該進項稅額於營業人出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其銷售額之當期,可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該條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7年3月1日施行在案。
該局說明,按該條文修正前規定,新車出廠銷售給一般消費者時,已課徵一次營業稅,其後消費者將舊車銷售予中古車商時,車商無法取得進項憑證,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舊車出售時又以銷售額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造成同一部車有重複課徵營業稅疑慮,爰修正增訂上揭條文,以減輕經營中古車買賣營業人及消費者負擔。
該局指出,按期申報之營業人有買賣中古車者,於97年5月15日前申報3-4月之銷售額、營業稅額時,即有上揭新修正規定之適用,其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之公式為:【{購入成本÷﹝1+徵收率(5﹪)﹞}×徵收率(5﹪)】。舉例說明,某中古車商購入舊乘人小汽車1台,成本為210,000元,訂定售價(含稅)為315,000元,按該條文修正增訂前買方原須負擔15,000元營業稅【{315,000元÷﹝1+0.05﹞}×0.05 =15,000】,該條文增訂後,中古車商得依購入成本計算進項稅額10,000元【{210,000 ÷﹝1+0.05﹞}×0.05 = 10,000】,並以15,000元減10,000元之餘數5,000元繳納營業稅,營業稅負擔大幅降低。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