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費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實支實扣,相關規定為何?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者,對於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年金、勞工、就業、軍公教、農民、學生平安及全民健康保險),在申報當年度繳納,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為2.4萬元,實際發生數未達2.4萬元時,則以實際發生數全數扣除。另屬於負擔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支出,可不受列報2.4萬元限額,得以其實際發生數列報,並自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民眾保險費列扣仍須檢附收據正本及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為維自身權益,平時即應蒐集保存相關憑證資料,以便享有扣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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