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遺失,是否有罰則的問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縣東山鄉張先生問:營業人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遺失,是否有罰則的問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者,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免除相關處罰,但若開立之發票已不記得買受人及金額多少且尚未報繳營業稅時,此時營業人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及預估開立發票銷售額,並如期申報繳納營業稅,稽徵機關再以預估數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處以5%罰鍰,爾後如交查異常資料產出漏報銷售額大於預估數,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罰。
如有問題請洽:
第三課課長張瑞玲,聯絡電話:06-657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