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資金貸與董事未收取利息,需設算利息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最近查核轄區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1000萬元存款轉入董事林君的帳戶內,該公司負責人主張該筆款項是林君臨時向公司調借,並未向林君收取利息,該分局仍依規定設算該公司當年度利息收入653,000元,並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163,250元。
該分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該分局特別呼籲,各公司組織應注意前揭規定,以免被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