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每年贈與他人財產價值111萬元以上應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贈與人每年贈與多少金額?應申報贈與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111萬元時,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轄之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未依規定申報,經查獲有短報、漏報情事,除補稅外並按漏稅額加處1至2倍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最近查得本市黃先生於95年12月20日領取政府之土地徵收補償費7,800萬元,96年6月份大兒子剛好要結婚,於是黃先生於96年1月1日移轉2,000萬元到大兒子帳戶內,購買一棟房屋,因未申報贈與稅,經臺南市分局查獲,黃先生除補繳應納贈與稅389.5萬元外,又被處一倍罰鍰。基於國人習俗及法律不外人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7款即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及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送之財物價值在100萬元以內,應不計入贈與總額。惟結婚與贈與時點仍有其界定,目前國稅局稽徵實務上,係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才認定為婚嫁贈與。因此特別呼籲民眾,贈與人每年有111萬元之免稅額外,亦可善加利用子女婚嫁贈與,合法節稅;惟需特別注意,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即應辦理申報,否則遭補稅又處罰,將得不償失。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