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 應併同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市某營利事業會計陳小姐詢問:營利事業原屬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若於95年8月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則1月至7月之查定銷售額,是否需合併申報於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按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
該分局說,依上開規定該營利事業95年1月至7月查定銷售額,應併同8月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於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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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