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1月9日後公司減資收回緩課股票改依收盤價格或資產淨值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年來不景氣,許多公司因為經營不善,面臨減資收回緩課股票之情形,惟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前之規定,公司減資收回緩課股票係以股票面額計算股東所得,但實際上股東並無所得,或者所得遠低於股票面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自97年1月9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後,公司如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收回緩課股票時,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改依減資日之收盤價格,未上市、未上櫃公司則改依減資日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計入減資年度該股東之所得額課稅。但減資日之收盤價格或資產淨值高於股票面額者,仍依面額計算。
該分局提醒,公司減資收回緩課股票改依收盤價格或資產淨值課稅之適用並未溯及既往,如公司減資收回緩課股票係在促產條例修正前(97年1月9日),依規定仍需以面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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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蘇督導,聯絡電話:06-21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