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公司行號開始營業前 ,切記要先辦好營利事業登記,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個人或公司行號開始營業前,營業地點不管是店面或騎樓,營業規模不論大小,生意不論好壞,只要有對外提供貨物或勞務並收取代價之行為,皆應事先辦好營利事業登記再營業。如果未辦營利事業登記而自行營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通知限期補辦而逾期未辦,將被罰款新台幣3,000元至30,000元,並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且如有逃漏稅情事,亦會被補稅處分,所以在此呼籲各位要當頭家、老闆的人,在開始營業前,切記要先辦好營利事業登記,以免受罰。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