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梅山鄉王先生來電詢問:因其擁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人民幣應如何折算?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許主任表示,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民眾應依規定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申報課稅,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173比1。
該所並指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同申報,財政部日前已核定,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173比1,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新臺幣與人民幣均非國際間通行之貨幣,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僅得以美元為計算之仲介。故依據中央銀行在網站上公布之「我國與十六個主要貿易對手通貨對美元之匯率月資料」中96年1月至12月新臺幣及人民幣之各月匯率,按簡單平均法計算,新臺幣兌美元之年平均匯率為32.8427,人民幣兌美元之年平均匯率為7.6072,因此換算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173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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