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應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97年5月份展開,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相關申報事宜。其中溪口鄉鐘先生特別詢問到,若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則金額應如何認定?
該所表示:財政部已蒐集96年各該轄內土地之交易資料研析,於日前核定「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開標準維持與95年度之規定相同,即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至於捐贈之土地,如果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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