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之內容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將近,不少民眾來電詢問財產交易所得相關內容,如大林詹先生問:個人出售汽車,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根據財政部80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解釋,個人出售自用小汽車,如果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為協助民眾瞭解財產交易所得之內容,民雄稽徵所進一步說明,財產交易所得是指出售財產及權利的所得:
1. 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 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或權利,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時價,和繼承或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
3. 個人出售土地和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其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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