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屬三角貿易型態外銷業務,交際費報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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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屬三角貿易型態部分,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業人於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交際費,如經營外銷業務,其中屬於三角貿易型態,雖取得外匯收入,惟其貨物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除依前項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羅正華,電話:04-23051111轉6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