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直系親屬繳健保費,同戶申報可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中區國稅局指出,民眾代父母等直系親屬繳納的全民健保費,只要是同一申報戶,即可將代繳之保險費列舉扣除,且無金額限制。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有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申報扶養年滿60歲的岳父母,甲君的岳父母之全民健保費是由其配偶負責繳納,依據財政部規定,只要甲君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與岳父母屬同一申報戶,其岳父母的全民健保費就可全數列舉扣除,惟這項規定不適用於直系親屬以外的親屬。如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申報扶養兄弟姐妹,並代其兄弟姐妹支付的全民健保費,即使同一申報戶,代繳的健保費也不能用來列舉扣除。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的適用對象,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等)的人身保險為限,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如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每人每年可扣除數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4千元,但自95年度起,全民健康保險的保費支出可以全數扣除,既免和其他商業保險共用2萬4千元保費扣除額,也不必受限支出金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多加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張斐雅 電話:04-23051111轉8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