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發布稽徵機關核算9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表示,根據財政部最新發布9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除增修下列項目外,餘仍維持95年度之標準。
一、稽徵機關核算9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增修部分:
(一)增訂職能治療師及營養師二業別之收入應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配合96年10月1日起臺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執行業務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準用直轄市之縣者,其收入標準按縣計算。
二、96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增修部分:
(一)中、西醫師、醫事檢驗師(生)及物理治療師取自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即部分負擔收入),其費用標準由原按收入78%計算,修正為按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以每點0.78元核算其成本費用。

(二)配合現行中央健康保險局對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無法區分藥事服務費及藥費收入之實務作業,刪除有關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藥事服務費及藥費收入之費用率。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費用率訂為92%。

(三)增訂西醫師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取得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率,得比照各該業別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率標準核算。
(四)增訂職能治療師及營養師之費用率標準為核定收入之20%。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若對於前揭規定若仍有疑義,請逕洽執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